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6號聲請人 許松賢輝盛汽車電機行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足以釋明聲請人為遺失票據之票據權利人之證據(
◎聲請人原聲請時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為「謝
金花」,並非聲請人,無從以此釋明聲請人為該票據之票據權利人)。
㈡聲請人如欲委任 沈麗香 為代理人,請提出合法之委任書(狀)。
二、一併檢還聲請人原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書副本之原本,如辦理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有誤,請逕向票據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再補正提出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之原本。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