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729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彰化市○○路○○○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2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免訴,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以本件犯罪事實係本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九號判決書認未據起訴而依法告發等為由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許書瑜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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