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3歲
身分證統一住雲林縣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陸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竊盜及強盜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2.6.6.至92.6.10.止│92.5.15.至93.3.21止│├────────┼──────────┼──────────┤│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雲林地檢││年度案號│92年偵字第2131號│92年偵字第2131號等│├─┬──────┼──────────┼──────────┤││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事│案號│92年訴字第650號│92年訴字第650號││實│││││審├──────┼──────────┼──────────┤││判決日期│93.6.14│93.6.14│├─┼──────┼──────────┼──────────┤││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判│案號│92年訴字第650號│92年訴字第6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7.05│93.7.05│├─┴──────┼──────────┼──────────┤││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3年執助字第519號│93年執助字第519號│└────────┴──────────┴──────────┘
兩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