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0000-000000B姓名、住址詳卷被告0000-000000A姓名、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侵上訴字第231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就被告所犯傷害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