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呈嘉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蘇仙宜 律師 林世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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