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黄子芸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施捷綾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9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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