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86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竣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竣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竣瑋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黃竣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毀棄損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⑴有期徒刑2月

⑵有期徒刑3月

⑴有期徒刑2年7月

⑵有期徒刑2年7月

犯罪日期

111/07/26

(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⑴111/07/21

⑵111/07/25、111/07/26

⑴111年5月中旬某日

⑵111/04/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579、4019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643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946、4886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522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234號

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

判決日期

111/12/29

112/11/06

113/02/1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1522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234號

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2/07

112/12/12

113/12/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6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866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0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1至2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26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13年度執更緝字第258號;已執畢)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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