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重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莊孟郎
吳小紅 楊晴彤 (原名 楊春燕 、 楊彩衣 )方武 李春香 胡園會 被告 張愛梅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訴緝字第76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