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交易字第5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鍾堯航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