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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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兼具保人國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18號、第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被告業經釋放,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拘提未獲等情,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