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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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政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協商程序審理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美香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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