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 張順陣 原告與被告 林金樹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3,9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