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家陸許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陸許字第12號聲請人 葉信賢 相對人 孫文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8日作成並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效之(2010)延民初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大陸地區人民即相對人孫文珍結婚,因個性不合,經相對人向大陸地區法院請求離婚,並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確定,並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至信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案,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驗證之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公證書、民事判決、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判決與相對人離婚,該判決業於000年00月00日生效,有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於100年4月8日作成之(2010)延民初字第1186號民事判決書影本、104年5月28日證明書可佐,而前開民事判決書、證明書亦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南平市至信公證處於104年5月28日作成(2015)閩南信證內字第170、171號證明書在卷可參,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104)核字第048262、048263號認證證明。
經核該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並無違背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形,是其聲請並無不合,依法自應予以認可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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