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偉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成 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4年度司
促字第1491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而兩造就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國際通信服務合約書第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