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48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陳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志忠於民國(下同)97年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借款期間15年,自民國97年6月25日起至112年6月25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22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所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應於每月2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3年9月25日
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之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上開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