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2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𣜒賢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免責,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所為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104年11月9日以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2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書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予駁回抗告,此裁定書已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迄本裁定時仍未如期繳納(最後繳納期限為11月23日:11月12日加上繳費期間5日加上在途期間6日),亦有本院當事人繳費電腦查詢單1紙在卷足憑。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且屬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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