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561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福山被告葉慶鴻共同選任辯護人顏福松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75號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1048號、
102年度偵字第22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葉福山係具有合格藥師資格,與其子葉慶鴻共同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慶德藥局」,由葉福山負責「慶德藥局」內動物用藥品之販賣業務。葉福山自民國96年起,將其所有位於高雄市○○區○○路○巷○○○○號旁之鐵皮屋(下稱系爭鐵皮屋),借予前於藥廠擔任藥劑師之友人 陳振豐 (已於99年間歿)使用,供陳振豐作為動物用藥品研究之場地,陳振豐自不詳管道購入如附表二㈠所示之藥品原料及器材等物,在系爭鐵皮屋內,依附表二㈠編號1之藥品配方單,未經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准,擅自製作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之動物用偽藥。嗣因陳振豐於99年間某日過世,將製造完成之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偽藥、及附表二㈠所示之物均遺留於系爭鐵皮屋中,葉福山明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之動物用藥品,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第1款之動物用偽藥,依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竟仍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葉福山明知製造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
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即為動物用偽藥,竟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未經農委會核准,於陳振豐過世後之100年1、2月間,在系爭鐵皮屋,依據陳振豐遺留之藥品處方調劑單,使用附表二編號6所示「SinominBase」、編號56所示「Cabadox」等原料,及附表二編號72、79所示器材,擅自接續製造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動物用偽藥「離乳素散劑」。復於製造完畢後,另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犯意,將部分「離乳素散劑」持至「慶德藥局」,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800元之價格,販售動物用偽藥「離乳素散劑」2公斤予不詳之人。
㈡葉福山另明知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藥品,均係陳振豐
未經農委會核准擅自製造之動物用偽藥,仍於99年間某日陳振豐過世後起至101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止,意圖販賣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所示陳振豐製造之動物用偽藥,而將上開動物用偽藥貯藏於系爭鐵皮屋及「慶德藥局」後方儲藏室內,準備販賣予不特定民眾。
㈢葉福山亦明知附表一編號7所示「 博特 懸液劑」,係陳振豐
未經農委會核准,使用附表二編號14、23所示「氯黴素(Chloramphenicol)」之原料藥「ChloroBase」、及附表二編號15所示「諾氟桂林羧酸(Norfloxacin)」製造而成,作為治療家畜牛、羊、豬、雞、鴨等動物痢疾、肺炎等病症使用之動物用偽藥,且「氯黴素」早於91年即經主管機關農委會明令公告禁止產食性動物使用,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之犯意,於99年底某日起至101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止之期間,以每瓶450元之價格,接續販賣陳振豐製成之「博特懸液劑」予葉姓農戶等人2、3次。
嗣因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與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於100年上半年進行農戶訪視時,發現1名葉姓農戶使用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博特懸液劑」,經其告知係在「慶德藥局」購入,即派員至「慶德藥局」購買「博特懸浮液」1瓶,送驗後發現含有「氯黴素」成分,經高雄市動物保護處通報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遂會同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於101年11月8日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慶德藥局」及系爭鐵皮屋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物用偽藥等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傳聞證據,均經被告及辯護人當庭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並無不合法定程序之情形,認為適當,依上開說明,應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㈠上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葉福山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人員 余秋美 、 蔣思中 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偵二卷第105-106、114頁),並有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101年11月08日於高雄市○○區○○路○巷○○○○號及旁邊鐵皮屋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證物保管切結書各1份暨扣案物照片83張(警一卷第19至25-1頁、第53-73頁)、同大隊10
1年11月08日於高雄市○○區○○路○○○號(慶德藥局)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暨扣案物照片39張(警一卷第12-18頁、第43-52頁)、原審法院101年聲搜字001601號搜索票2紙(警一卷第26頁、警二卷第5-6頁)、系爭鐵皮屋之現場查獲照片10張(警二卷第36-40頁)、在系爭鐵皮屋扣案之KA.SULFA.、CZSODIUM及斯爾比林25%注射液等藥品上黏貼之標籤紙照片各1張(警一卷第6-7頁)、喘嗽安注射液、IRON-DEXTRANB、賜 康寧 、林可淨、斯喘靈乾粉注射劑、康複林等藥品標籤紙各1份
(警一卷第116-126頁)、藥品處方調劑單1本(警一卷第74-115頁)、慶德藥局之出貨明細表2張、出貨單1張、出貨傳票1張、估價單5張、手寫筆記紙5頁(警一卷第127-
138頁)、慶德藥局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藥局執照、動物用販賣業許可證各1份(警一卷第139-142頁)、高雄市動物保護處101年9月13日高市動保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博特懸浮劑」藥品外觀圖片及慶德藥局基本資料1份(警一卷第152-156頁)、高雄市動物保護處101年10月4日高市動保行字第00000000000號通報本案之函文1紙(警一卷第157頁)、高雄市動物保護處說明查獲經過之101年11月6日高市動保行字第00000000000號函1紙(警一卷第
158頁)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離乳素散劑」、「肺喘靈散劑」、「強效維他黴素」、「健大黴素」、「止 炎寧 懸液劑」、「蟲必剋注射液」等藥品及相關原料、設備扣案可佐。足認被告葉福山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
㈡按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
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復按標籤係指動物用藥品容器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示物;仿單係指動物用藥品附加之說明書;動物用藥品應黏貼標籤附加仿單,並標明動物用字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9條、第10條、第20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即屬動物用偽藥,同法第4條第1款亦有明定。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3所示之「離乳素散劑」經送鑑定結果檢出「Sulfamethoxazole」及「Carbadox」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86所示「肺喘靈散劑」檢出「Tylosintartrate」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90所示「強效維他黴素」檢出「Gentamicinsulfate」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92所示「健大黴素」檢出「Gentamicinsulfate」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100「 止炎寧 懸液劑」檢出「Triamcinoloneacetonide」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101所示「蟲必剋注射液」則檢出「Levamisole」藥品成分;另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派員至「慶德藥局」購入之「博特懸浮液」1瓶送鑑定結果,亦檢出「諾氟桂林羧酸(Norfloxacin)」及「氯黴素(Chloramphenicol)」成分等情,有高雄市動物保護處102年1月21日高市動保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送驗藥品照片、及高雄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廠商送檢分析報告表各1份在卷可查(偵二卷第15-19頁),且前揭扣案之「離乳素散劑」、「肺喘靈散劑」、「強效維他黴素」、「健大黴素」、「止炎寧懸液劑」、「蟲必剋注射液」均屬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之動物用藥品一情,有高雄市動物保護處102年4月33日高市動保行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偵二卷第13頁);另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人員購入之「博特懸液劑」,就其標籤觀之,除記載動物用、有效成分、含量、用法、用量、適應症、製造與失效時間、總經銷外,並無載明廠商地址、停藥期間、製造批號及其他注意事項,就其藥瓶外觀即可認定係未經核准製造之偽藥乙節,亦有高雄市動物保護處101年9月13日高市動保行字第00000000000號函1紙在卷可查(偵二卷第14頁);又「博特懸液劑」內檢出之「氯黴素(Chloramphenico
l)」成分,業經行政院農委會以91年12月26日農授防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禁止產食性動物(Food-productinganimals)使用氯黴素(Chloramphenicol),若未經核准製造含有「氯黴素」之藥品,即屬偽藥,有該函1紙(偵一卷第48頁)及原審法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訴字卷第219頁)附卷可憑。是足認被告葉福山製造並販賣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離乳素散劑」、意圖販賣而貯藏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藥品、及販賣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博特懸液劑」,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動物用偽藥無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葉福山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1.被告葉福山行為後,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施行、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原規定:「製造或輸入第5條第1款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製造或輸入第4條所定動物用偽藥或輸入第5條第2款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則規定:「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前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原規定「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4條所定動物用偽藥或第5條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則規定「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茲經整體觀察,本次應屬不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葉福山所犯本案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規定。
2.又刑法第50條經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公布,修正後規定:「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之」,本件被告葉福山所犯各次犯行,均經本院論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前揭法條但書之適用,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參酌最高法院97年4月22日97年度第1次刑庭會議決議要旨,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
㈡核被告葉福山就事實一㈠所為,係犯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
法第33條第2項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及同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就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同法第35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偽藥罪;就事實一㈢所為,則係犯同法第35條第1項前段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葉福山就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所示動物用偽藥部分係犯販賣動物用偽藥罪,然因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葉福山有將此些動物用偽藥售出之事實,是公訴意旨遽認其係犯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尚有未洽。惟因販賣動物用偽藥及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偽藥同屬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所列之罪,起訴法條同一,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葉福山製造偽藥「離乳素散劑」係於100年1、2月間,且均在系爭鐵皮屋內密集製造偽藥,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葉福山有可明確區分之多次製造行為,核與接續犯概念相符,應論以接續犯一罪;另其於陳振豐過世後之99年間某日起至101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止期間,在「慶德藥局」內所為2、3次販賣動物用偽藥「博特懸液劑」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均應評價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接續動作之接續犯始符常情,是其所為上開販賣動物用偽藥行為,屬接續犯,應論以一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葉福山所為數次販賣動物用偽藥之行為應論以集合犯,然按刑法上所謂集合犯是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是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合於上開要件,始符合立法者之意旨。販賣偽藥之行為,在本質上並不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況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文義觀之,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各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自非集合犯,附此敘明。
㈢另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刑罰之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而刑法上所謂犯罪行為之吸收關係,係指其低度行為為高度行為所吸收,或某種犯罪行為之性質或結果當然含有他罪之成分,自亦當然吸收者而言。製造偽藥而販賣,其製造與販賣之各犯罪行為彼此程度不相關連,本難謂有低度行為與高度行為吸收之關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229號、94年度台上字第5368號判決意旨參照),公訴意旨認販賣偽藥之低度行為,應為製造偽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容有誤會。惟依上揭說明,於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為免如按數罪併罰處罰,而有刑罰過度評價問題,且考量本件被告葉福山製造動物用偽藥進而販賣之,其製造之目的乃為販賣,因而在一般人認知下,被告葉福山係以單一之目的而為之,即其製造動物用偽藥、及販賣動物用偽藥等行為間,確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應較符合前揭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後之修法精神。故被告葉福山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製造動物用偽藥、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各該行為之犯罪目的單一,依社會通念,應認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之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從而被告葉福山於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製造動物用偽藥、販賣動物用偽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2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處斷。至被告葉福山所犯之上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偽藥罪、及販賣動物用偽藥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認被告葉福山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2項、第3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規定,並審酌被告葉福山身為專業藥師,明知專供預防、診斷、治療動物疾病之藥品及抗生素等,為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第1、2款所規定之動物用藥品,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製造、販賣,竟為圖營利,仍率予製造附表一編號1之「離乳素散劑」並加以販賣;其亦明知陳振豐生前在系爭鐵皮屋內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所示動物用藥品,乃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製造之動物用偽藥,卻仍為求營利,擅將陳振豐過世後遺留之前揭數量非微之動物用偽藥予以貯藏,準備販賣予不特定之農戶;甚而在明知陳振豐生前擅自製造之附表一編號7所示「博特懸液劑」,其中含有早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於產食動物之「氯黴素」之情況下,不僅未將之銷燬,反為圖牟利,仍將陳振豐生前製造供治療牛、羊、豬、雞、鴨等產食動物罹患之痢疾、肺炎等病症使用之動物用偽藥「博特懸液劑」2、
3瓶販賣予農戶,致使該農戶飼養之產食動物經注射後體內有留存「氯黴素」之可能,進而對一般民眾食用肉品安全造成莫大危害,所為助長動物用偽藥流通,嚴重危害食品衛生安全,衝擊民生經濟,及國民食用生畜肉品之信心,造成民眾食用肉品之恐慌,足見其所為對於公共利益所造成之侵害非輕,本當予以重罰,兼衡被告葉福山並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尚佳,犯後尚能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堪認尚有悔意,暨其製造與販賣次數、數量、所獲利益、犯罪動機、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普通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葉福山所犯製造動物用偽藥罪、販賣動物用偽藥罪、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偽藥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0月、7月、8月,並依法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復敘明:
㈠被告葉福山前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已如前述,又審酌其因
貪圖小利,一時失慮,致罹本件之罪,惟犯後已全部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參以被告葉福山目前已近70歲高齡,罹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急性心肌梗塞、心房顫動、心臟衰竭、本態性高血壓、慢性腎衰竭等疾病,有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參(原審訴字卷第213頁),身體狀況不佳,認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並無再犯之虞,故認其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惟斟酌被告葉福山身為專業藥師,領有販賣動物用藥品執照,自陳自58年起即開始從事從事動物用藥品之販賣業務,對於未經檢驗核准之產食動物用藥,對動物及人體健康可能產生之影響自較一般人更為明瞭,本應對其販售之動物用藥品為更嚴格之把關,但其卻為貪圖小利,違背職業倫理,反在其經營之「慶德藥局」內製造、貯藏且販售前揭動物用偽藥,甚而販賣內含「氯黴素」成分之動物用偽藥予飼養產食動物之農戶,足見其守法觀念甚為薄弱,因其行為害及國人食用動物產製品之安全,導致人心惶惶,對社會所生危害非輕,為使被告葉福山記取教訓、戒慎自我行為,並修復其對法秩序及國民健康造成之破壞,認除上開緩刑之宣告外,應另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諭知其須向公庫支付70萬元之負擔,以落實緩刑之目的,以資警惕。
㈡按依本法查獲之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其供製造、加工之器
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偽藥、禁藥並予銷燬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編號83及編號89所示之「離乳素散劑」、附表二編號5及編號86所示之「肺喘靈散劑」、附表二編號90所示之「強效維他黴素」、附表二編號92所示之「健大黴素」、附表二編號100所示之「止炎寧懸液劑」、附表二編號101所示之「蟲必剋注射液」、及未扣案由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人員購入之「博特懸液劑」1瓶,均係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第1款所規定動物用偽藥,自應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2所示封口機、及編號79所示磅秤乃被告葉福山製造「離乳素散劑」時使用之器材等情,業據其於審理中供陳甚詳(原審訴字卷第153、156頁),應依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附表二編號6及編號56所示藥品,雖係被告葉福山製造「離乳素散劑」時使用之原料,亦經其陳明在卷(原審訴字卷第125、146頁),惟因被告葉福山稱此原料乃陳振豐購入並遺留之物,而陳振豐過世後,其所有之物品均屬遺產,依法乃屬其法定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物,是上開原料應非被告葉福山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此外,附表二編號14、
15、23所示藥品,雖係陳振豐製造附表一編號7所示「博特懸液劑」之原料,惟因此乃供陳振豐製造動物用偽造「博特懸液劑」所用之物,與被告葉福山所犯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無直接關連,亦不予宣告沒收;又其餘扣案物品之用途均如附表二用途欄所載,均難認與被告葉福山所犯前揭各罪有涉,且扣案之藥品本身亦非屬偽藥或禁藥,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原判決就被告葉福山有罪部分,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允當,緩刑之宣告亦無不當。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葉福山部分宣告緩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叁、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㈠被告葉福山領有藥事專技人員執照,與其子葉慶鴻共同經營
「慶德藥局」,其明知動物用藥品,未經主管機關即農委會核准,不得擅自製造,竟基於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自民國96年間起至101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止,以低價購入如附表三所示之「氯黴素」等藥品原料,在系爭鐵皮屋內依據配方、藥品處方調劑單自行調劑製造如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7所示之「博特懸浮液」等動物用藥品,復以標籤及封口機包裝後,在「慶德藥局」以45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如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之動物用偽藥予不特定民眾,作為治療家畜牛、羊、豬等動物痢疾等病症使用。因認被告葉福山前述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偽藥部分之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2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嫌等語。
㈡被告葉慶鴻係被告葉福山之子,亦領有藥事專技人員執照,
,與被告葉福山共同經營「慶德藥局」。其明知動物用藥品,未經主管機關即稱農委會)核准,不得擅自製造或販賣,竟與被告葉福山共同基於製造及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6年間起至101年11月8日為警查獲止,由葉福山以低價購入如附表三所示之「氯黴素」等藥品原料,在系爭鐵皮屋內依據配方、藥品處方調劑單自行調劑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物用藥品,復以標籤及封口機包裝後,共同基於販賣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聯絡,共同在「慶德藥局」以45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物用偽藥予不特定民眾,作為治療家畜牛、羊、豬等動物痢疾等病症使用。因認被告葉慶鴻前述與被告葉福山共同製造及販賣附表一所示動物用偽藥之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2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嫌、及同法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同法第161條第1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足參。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2年度上字67號判例亦甚明顯。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葉福山、葉慶鴻涉犯前述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葉福山及葉慶鴻之供述、證人即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人員余秋美及蔣思中之證述、及附表二所示扣案物品為其憑據。訊之被告葉福山固坦認有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貯藏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藥品之情,然堅詞否認有何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偽藥之舉,辯稱: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藥品均係陳振豐生前製造後遺留者,附表二所示原料及器材也是陳振豐生前購入之物,並非我製造之物等語;被告葉慶鴻亦坦認其領有合格藥師執照,係「慶德藥局」之負責人,與其父共同經營慶德藥局,且員警曾於
101年11月8日在「慶德藥局」及系爭鐵皮屋內扣得附表二所示動物用偽藥及相關原料等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製造及販賣附表一所示動物用藥品之情,辯稱:我接手「慶德藥局」後,專職發展健保特約藥局,負責收受處方籤調劑,不清楚動物用藥品部分,我在學校沒有學過動物用藥,沒有參與「慶德藥局」販賣動物用藥部分之業務,動物用藥部分係我父親在處理,藥局分有兩區,我負責健保局處方籤藥品部分,藥品放在2樓,我父親如有進動物用藥品則放在藥局後面等語。經查:
㈠按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同法第
379條第12款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就被告之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又已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除經檢察官依法撤回起訴外,並不能因檢察官在審判期日表示減縮起訴事實或未予陳述主張而發生消滅訴訟繫屬之效力,此與民事訴訟程序因採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而得由當事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情形不同,換言之,該部分既未消滅訴訟繫屬,法院仍應予以裁判(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57號判決要旨可參)。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係謂「被告葉福山以低價購入如附表三所示之「氯黴素」等藥品原料,在系爭鐵皮屋內依據配方、藥品處方調劑單,自行調劑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博特懸浮液」等動物用藥品」等語,觀其文意可知,本件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範圍應包含被告葉福山、葉慶鴻共同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肺喘靈散劑」、「強效維他黴素」、「健大黴素」、「止炎寧懸液劑」、「蟲必剋注射液」部分。公訴檢察官雖於原審審理中提出補充理由書說明被告葉福山、葉慶鴻僅就附表一編號1、編號7所示之動物用藥品涉犯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罪嫌,然因起訴書已明確記載被告2人涉嫌製造之動物用偽藥包含附表一所示之全部藥品,此部分犯罪事實既經提起公訴,無法因公訴檢察官提出之補充理由書而消滅訴訟繫屬,本院仍應予以裁判,合先敘明。
㈡被告葉慶鴻係被告葉福山之子,領有藥事專技人員執照,與
被告葉福山共同經營「慶德藥局」;另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與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於100年上半年進行農戶訪視時,發現1名葉姓農戶使用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博特懸液劑」,經該農戶告知係從「慶德藥局」購入,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即派該處人員蔣思中前往「慶德藥局」購買「博特懸浮液」
1瓶,經送驗後發現含有業經農委會公告禁止使用於產食動物之「氯黴素(Chloramphenicol)」成分,經高雄市動物保護處通報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遂會同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於101年11月8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慶德藥局」及系爭鐵皮屋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4、編號83及編號89所示之「離乳素散劑」、附表二編號5及編號86所示之「肺喘靈散劑、附表二編號90所示之「強效維他黴素」、附表二編號92所示之「健大黴素」、附表二編號100所示之「止炎寧懸液劑」、附表二編號101所示之「蟲必剋注射液」、以及附表二所示之其餘動物用藥品及相關原料與器材等情,為被告葉福山、葉慶鴻所不爭執(原審審訴卷第67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㈢被告葉福山涉嫌製造前述動物用偽藥部分:
1.員警固於101年11月8日分別在「慶德藥局」及系爭鐵皮屋內扣得前述之「離乳素散劑」、「肺喘靈散劑」、「強效維他黴素」、「健大黴素」、「止炎寧懸液劑」、「蟲必剋注射液」等藥品,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86所示「肺喘靈散劑」經送驗結果檢出「Tylosintartrate」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90所示「強效維他黴素」檢出「Gentamicinsulfate」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92所示「健大黴素」檢出「Gentamicinsulfate」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100「止炎寧懸液劑」檢出「Triamcinoloneacetonide」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101所示「蟲必剋注射液」則檢出「Levamisole」藥品成分,且此些藥品均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製造之動物用偽藥等情,前已述及,再經本院將前述動物用偽藥檢驗出之藥品成分與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原料藥品相互比對,顯示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Tylosintartrate」藥品,即為附表二編號86「肺喘靈散劑」檢出之「Tylosintartrate」藥品成分;附表二編號40所示之「GentamicinsulfateSteerile」藥品,亦與附表二編號90「強效維他黴素」及編號92「健大黴素」檢出之「Gentamicinsulfate」藥品成分相符;附表二編號22所示「Triamcinoloneacetonide」藥品,則與附表二編號附表二編號100「止炎寧懸液劑」檢出之「Triamcinoloneacetonide」藥品成分相合,或可合理推論前述扣案之原料藥品,曾經用於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5所示動物用偽藥。
2.另高雄市動物保護處派員至「慶德藥局」購入之「博特懸浮液」1瓶送鑑定結果,亦檢出「諾氟桂林羧酸(Norfloxacin)」及「氯黴素(Chloramphenicol)」成分,亦如前述,而附表二編號14、23所示之「ChloroBase」藥品係「氯黴素」之原料藥,內含「氯黴素(Chloramphenicol)」成分,輔以附表二編號68至編號79所示器材可製成「博特懸液劑」等情,有高雄市動物保護處101年11月27日高市動保行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送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技術服務中心101年11月19日廠商送檢分析報告表3紙(偵一卷第32-35頁)、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2月17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1紙(原審訴字卷第94頁)附卷可參,其與附表二編號15所示「Norfloxacin」藥品,則與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人員購入之「博特懸液劑」所檢出之「諾氟桂林羧酸(Norfloxacin)」及「氯黴素(Chloramphenicol)」成分相符,且被告葉福山亦於原審審理中供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6所示研磨機、編號67所示攪拌機、編號68所示壓縮機、編號73所示漏斗等器材,可以拿來做如「博特懸液劑」等注射用藥品等語(原審訴字卷第150-154頁),是以,前揭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15、23所示之原料藥品、及編號66至79所示器材,均可用於製造高雄市動物保護處人員自「慶德藥局」購入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博特懸液劑」,亦堪認定。
3.然因被告葉福山否認上開藥品係其製造者,縱使員警曾於系爭鐵皮屋內扣得可供製造上開藥品之原料及器具,惟此僅足證明有某人曾購入原料藥品在系爭鐵皮屋內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偽藥,但此人是否即為被告葉福山,抑或係被告葉福山供稱名叫「陳振豐」之人,則尚須有其他積極證據以資佐證始得認定。本院審酌被告葉福山就被訴製造附表一所示之動物用偽藥中,已自承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離乳素散劑」乃其自行製造者,業如前述,對於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偽造則堅詞否認係其製造,衡諸常情,在檢察官所提證據均相同之情況下,倘被告葉福山係為逃避相關刑責而刻意否認有製造上述動物用偽藥之情,其應會選擇一併否認全部製造動物用偽藥犯行,但被告葉福山卻仍坦認有製造「離乳素散劑」之情,是應可排除被告葉福山係基於躲避刑責之目的而虛偽陳述,否認製造上開動物用偽藥之可能;且被告葉福山之子葉慶鴻亦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我父親確有一名叫陳振豐之友人,曾介紹我等認識,系爭鐵皮屋內查扣之器具及原料已擺放有2、3年多,我父親說是他借給1名動物藥廠之人使用等語(警一卷第11頁、偵一卷第
110頁),與被告葉福山之前揭供詞相符,堪認確有名叫陳振豐且向被告葉福山借用系爭鐵皮屋之人存在,是被告葉福山之前揭所辯,尚非無據。況公訴檢察官亦於補充理由書中將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所示動物用偽藥部分減縮為被告2人僅涉嫌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可見檢察官亦認尚無充足之積極證據可證被告葉福山有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動物用偽藥之情。故而,依前揭說明,公訴意旨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前述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偽藥均係被告葉福山製造而成者,但觀諸卷附相關事證,均無任何證人指證被告葉福山曾在系爭鐵皮屋內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藥品,復無被告葉福山購入前揭附表二所示原料藥品或器材等相關資料或積極證據可參,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難遽認該名製造前述動物用偽藥之人即為被告葉福山,而逕以製造動物用偽造之罪名相繩。
㈣被告葉慶鴻所涉共同製造及販賣附表一所示動物用偽藥部分:
1.被告葉慶鴻雖係「慶德藥局」之負責人,且領有合格藥師執照,但依證人即高雄市阿蓮區阿蓮里里長 潘朝雄 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29年次,年紀大,有許多慢性病,如果有慢性處方籤我都拿到「慶德藥局」拿藥,1個月大約要去4、5次,每次拿慢性處方籤去時都是交給葉福山,再由葉福山交給被告葉慶鴻調劑,之後好了再拿出來,我沒有在店面看過葉慶鴻,他都在調劑室內調藥,店面都是他父母在顧等語(原審訴字卷第36-40頁)、證人即「慶德藥局」員工 林鳳蘭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我於95年至100年間在「慶德藥局」工作,負責在調劑室內輸入處方籤,葉慶鴻負責調劑、包藥,包好後我再幫忙拿去給前面的葉福山藥師,葉慶鴻平日沒有在藥局前面門市負責販賣,基本上都在調劑區,因為藥局1個月的處方籤有5000多張,忙都忙不過來,沒有遇過因為葉福山不在,由葉慶鴻出去直接接處方籤的情況等語(原審訴字卷第41-55頁)、及證人即「慶德藥局」員工 王麗秋 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負責在「慶德藥局」後方的調劑室內打電腦、整理藥品、歸類處方籤,葉慶鴻的工作地點也在調劑室,不會到前面店面去,葉福山藥師或其太太會將處方籤拿來給我等,葉慶鴻本身不會從調劑室出去收處方籤回來配藥等語(原審訴字卷第56-63頁)。可知被告葉慶鴻在「慶德藥局」確實負責調劑處方籤之工作,在「慶德藥局」店面負責販售藥品者則為其父葉福山,此與被告葉慶鴻供稱其在「慶德藥局」內僅負責收受健保處方籤調劑業務等情,互核相符。是以,被告葉慶鴻之所辯,尚屬有據。則被告葉慶鴻在「慶德藥局」內既主要負責健保處方籤之調劑,其是否有在「慶德藥局」從事販賣人用甚或動物用藥品之行為,即非無疑。
2.公訴檢察官雖稱「慶德藥局」本身領有販售動物用藥許可證,且關於動物用藥原料進口、藥品售出的帳目記載及報稅資料都須由負責人葉慶鴻經手管理,而本案在藥局裡有扣得動物用藥品的販售帳冊及藥品本身,且製造動物用藥之系爭鐵皮屋也與「慶德藥局」相距不遠,被告葉慶鴻長期在「慶德藥局」工作,對於製造及販售動物用藥不可能不知情云云,然綜覽卷內相關證據,雖有些許動物用藥品之出貨明細表、估價單等文件單據附卷(警一卷第127-138頁),但細觀其內容,其上記載之動物用藥品均非附表一所示之動物用藥品或其原料藥,復無證據可證此些文件係由被告葉慶鴻經手,是以,尚難據此即認被告葉慶鴻亦於「慶德藥局」內負責動物用藥品之購買與出售。再者,本件扣案之動物用藥品或原料多數係在系爭鐵皮屋內扣得,但本案經高雄市動物保護處移送予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二大隊偵辦之蒐證期間,員警僅拍攝到被告葉福山前往系爭鐵皮屋之蒐證照片,均未見被告葉慶鴻亦有前往系爭鐵皮屋之情,此有蒐證照片23張附卷可參(警三卷第13-24頁),自難認定被告葉慶鴻亦有參與被告葉福山製造動物用偽藥之犯行。此外,公訴意旨復未提出被告葉慶鴻具備動物用藥品之相關專業之證據,實難僅因其擔任「慶德藥局」之負責人,且「慶德藥局」有銷售動物用藥品之業務,即推論其亦參與被告葉福山製造及販售附表一所示動物用偽藥之犯行。
㈤從而,本件公訴意旨所舉前開證據,尚不足使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葉福山有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偽藥犯嫌、被告葉慶鴻就被告葉福山製造附表一編號1所示「離乳素散劑」、意圖販賣而貯藏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6所示動物用偽藥、及販賣附表一編號7所示「博特懸液劑」之犯行,有任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情,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被告2人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葉福山涉嫌製造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動物用偽藥,涉犯修正前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2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嫌部分,與前述有罪部分,公訴人以實質上一罪關係起訴,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葉福山犯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部分雖未經公訴人上訴,本院仍應予敘明。
五、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 葉慶源 犯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第2項之製造動物用偽藥罪、第35條第1項之販賣動物用偽藥罪,而為被告葉慶鴻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就被告葉慶鴻部分諭知無罪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信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葉福山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被告葉慶鴻部分應依妥速審判法規定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惟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內應具體載明本院判決有何該條文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盧姝伶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102年1月23日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製造或輸入第五條第一款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或輸入第四條所定動物用偽藥或輸入第五條第二款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02年1月23日修正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四條所定動物用偽藥或第五條所定動物用禁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450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葉福山製作或販賣之動物用偽藥)┌──┬──────┬────────────────┬───┬─────────────┐│編號│品名│檢驗後含有藥品成分│數量│扣得處所及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離乳素散劑│sulfamethoxazole.│7包│系爭鐵皮屋編號4、慶德藥局││││carbadox.││編號83、89(藥4)│├──┼──────┼────────────────┼───┼─────────────┤│2│肺喘靈散劑│tylosintartrate.│3包│系爭鐵皮屋編號5、慶德藥局││││││編號86(藥7)│├──┼──────┼────────────────┼───┼─────────────┤│3│強效維他黴素│gentamicinsulfate│7瓶│慶德藥局,編號90(藥11)│├──┼──────┼────────────────┼───┼─────────────┤│4│健大黴素│gentamicinsulfate│2瓶│慶德藥局,編號92(藥13)│├──┼──────┼────────────────┼───┼─────────────┤│5│止炎寧懸浮液│triamcinoloneacetonide│11瓶│慶德藥局,編號100(藥21)│├──┼──────┼────────────────┼───┼─────────────┤│6│蟲必剋注射液│levamisole│1瓶│慶德藥局,編號101(藥23)│├──┼──────┼────────────────┼───┼─────────────┤│7│博特懸液劑│「氯黴素」(Chloramphenicol).│1瓶│本件搜索查緝前,由高雄市動││││恩氟桂林羧酸(enrofloxacin)││物保護處人員蔣思中自「慶德││││││藥局」購得│└──┴──────┴────────────────┴───┴─────────────┘附表二(扣案物品)┌──────────────────────────────────────────┐│㈠101年11月08日11時30分至於高雄市○○區○○路○巷○○○○號及旁邊鐵皮屋扣押(見警一卷第│││19至24頁背面)│├───┬─────────┬───┬────────────────┬───────┤│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用途│備註│├───┼─────────┼───┼────────────────┼───────┤│001│各式動物偽藥製作配│1本│陳振豐所有,用於製造動物用藥品(│共計42張││(廠1)│方單││警一卷第2頁)。││├───┼─────────┼───┼────────────────┼───────┤│002│藥品(咳嗽好散劑)│9包│同上編號001。│每包1000公克││(廠2)││(9000││││││公克)│││├───┼─────────┼───┼────────────────┼───────┤│003│藥品(博特)│12包│同上編號001。│每包1000公克(││(廠3)││(12000││本為14包,但動││││公克)││保處取樣2包,││││││共2000公克)│├───┼─────────┼───┼────────────────┼───────┤│004│藥品(離乳素散劑)│3包│葉福山製造而成者(訴字卷第124頁│每包1000公克││(廠4)││(3000│)│││││公克)│││├───┼─────────┼───┼────────────────┼───────┤│005│藥品(肺喘靈散劑)│1包│陳振豐生前製成後遺留,被告葉福山│每包1000公克││(廠5)││(1000│意圖營利予以貯藏之物。│││││公克)│││├───┼─────────┼───┼────────────────┼───────┤│006│藥品(Sinomin│5包│磺胺劑,具消炎效果,葉福山製造離│1000公克×4包││(廠6)│Base)│(4200│乳素散劑之原料(參行政院農業委員│+200公克×1包││││公克)│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02月17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訴字卷││││││第94、125頁)。││├───┼─────────┼───┼────────────────┼───────┤│007│藥品(保禽靈粉劑)│3包│同上編號001。│每包1000公克(││(廠7)││(1000││依此計算,數量││││公克)││應載為3000公克││││││)│├───┼─────────┼───┼────────────────┼───────┤│008│藥品(Ronidagole(│1包│同上編號001。│││(廠8)│白色粉末))│(5000││││││公克)│││├───┼─────────┼───┼────────────────┼───────┤│009│藥品(Berberine│2包│同上編號001。│││(廠9)│Hydrochloride(黃│(2000│││││色粉末))│公克)│││├───┼─────────┼───┼────────────────┼───────┤│010│藥品(Ampicilin)│3包│由被告向 福泰 貿易購買再分裝賣,見│1000公克×2包││(廠10)││(2400│偵一卷第109頁。│+400公克×1包││││公克)│││├───┼─────────┼───┼────────────────┼───────┤│011│藥品(Ka.Sulfa)│4包│被告葉福山自行進貨再分裝販賣(偵│││(廠11)││(6000│一卷第109頁、訴字卷第34頁)。│││││公克)│││├───┼─────────┼───┼────────────────┼───────┤│012│藥品(Flumeouin│1包│同上編號001。│││(廠12)│Base)│(1000││││││公克)│││├───┼─────────┼───┼────────────────┼───────┤│013│藥品(CZ.Sodium│1包│被告葉福山向福泰貿易購入再分裝販│││(廠13)│csterile)│(1000│賣(偵一卷第109頁、訴字卷第34頁│││││公克)│)。││├───┼─────────┼───┼────────────────┼───────┤│014│藥品(ChloroBase)│3包│①檢出氯黴素(Chloramphenicol)成│1000公克×2包││(廠14)││(2400│分,詳參財團法人中畜產會技術服│+400公克×1包││││公克)│務中心分析報告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偵一卷第33、36頁)。││││││②陳振豐生前製作博特懸浮劑之原料││││││,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02月17日防檢一字第1││││││000000000號函(訴字卷第94、129││││││頁)。││├───┼─────────┼───┼────────────────┼───────┤│015│藥品(Nofloxalin)│4包│檢出諾氟桂林羧酸(Norfloxacin)│1000公克×3包││(廠15)││(5400│成分,博特懸浮劑之原料,詳參財團│+400公克×1包││││公克)│法人中畜產會技術服務中心分析報告│(本為6包,但動│││││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保處取樣2包,│││││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共2000公克)│││││檢驗鑑定成績書(偵一卷第35、36頁││││││)。││├───┼─────────┼───┼────────────────┼───────┤│016│藥品(Amporolium│1包│同上編號001。│照片編號16所示││(廠16)│Hcl)│(1000││為5包││││公克)│││├───┼─────────┼───┼────────────────┼───────┤│017│藥品(Dx.Hcl)│3包│同上編號001。│1000公克×1包││(廠17)││(2500││+500公克×1包││││公克)││(誤載:1000公││││││克應為2包)│├───┼─────────┼───┼────────────────┼───────┤│018│藥品(Illosone│3包│同上編號001。│││(廠18)│Thlocyonat)│(3000││││││公克)│││├───┼─────────┼───┼────────────────┼───────┤│019│藥品(Lincocin)│1包│同上編號001。│││(廠19)││(400││││││公克)│││├───┼─────────┼───┼────────────────┼───────┤│020│藥品(Tylosin│2包│同上編號001。│1000公克×1包││(廠20)│Tartrate)│(1500││+500公克×1包││││公克)│││├───┼─────────┼───┼────────────────┼───────┤│021│藥品(Prednisolone│1瓶│同上編號001。│││(廠21)│Acetcete)│(900││││││公克)│││├───┼─────────┼───┼────────────────┼───────┤│022│藥品│1瓶│同上編號001。│含罐重量││(廠22)│(Triamcinolone│(50公│││││Acetonide)│克)│││├───┼─────────┼───┼────────────────┼───────┤│023│藥品(ChloroBase)│11包│同上編號014│每包1000公克。││(廠14)││(11000││││││公克)│││├───┼─────────┼───┼────────────────┼───────┤│024│藥品(Tiamulin)│1包│同上編號001。│││(廠24)││(200公││││││克)│││├───┼─────────┼───┼────────────────┼───────┤│025│藥品(Trimethoprim│1包││││(廠23)│Latate)│(1000││││││公克)│││├───┼─────────┼───┼────────────────┼───────┤│026│藥品(Tiamulin)│1包│同上編號001。│││(廠26)││(1000││││││公克)│││├───┼─────────┼───┼────────────────┼───────┤│027│藥品│3包│同上編號001。│││(廠25)│(Nicotinamide)│(3000││││││公克)│││├───┼─────────┼───┼────────────────┼───────┤│028│藥品(CZ.sodium│1包│被告葉福山自行向福泰貿易購買再分│││(廠13)│Lterile)│(600│裝販賣賣(偵一卷第119頁)。│││││公克)│││├───┼─────────┼───┼────────────────┼───────┤│029│藥品(東洋蘭靈水溶│1包│同上編號001。│││(廠27)│散劑)│(50││││││公克)│││├───┼─────────┼───┼────────────────┼───────┤│030│藥品(VitaminB2│1包│同上編號001。│││(廠28)│Feed)│(1000││││││公克)│││├───┼─────────┼───┼────────────────┼───────┤│031│藥品(Methyl│2包│同上編號001。│每包1000公克││(廠29)│Paraben(Nipaginm))│(1000││││││公克)│││├───┼─────────┼───┼────────────────┼───────┤│032│藥品(Propyl│1包│同上編號001。│││(廠30)│Paraben)│(600││││││公克)│││├───┼─────────┼───┼────────────────┼───────┤│033│藥品(FuralTadon│1包│同上編號001。│││(廠31)│Hcl)│(300││││││公克)│││├───┼─────────┼───┼────────────────┼───────┤│034│藥品(C.M)│1包│同上編號001。│中文名稱不詳││(廠32)││(250││││││公克)│││├───┼─────────┼───┼────────────────┼───────┤│035│藥品(Propyl│1包│同上編號001。│中文名稱不詳││(廠33)│Paraben)│(1500││││││公克)│││├───┼─────────┼───┼────────────────┼───────┤│036│藥品(Methil│1包│同上編號001。│中文名稱不詳││(廠33)│Darabcn)│(250││││││公克)│││├───┼─────────┼───┼────────────────┼───────┤│037│藥品(Lidocaine│1包│同上編號001。│中文名稱不詳││(廠34)│Hcl)│(800││││││公克)│││├───┼─────────┼───┼────────────────┼───────┤│038│藥品(Amoxllin)│14包│同上編號001。│每包1000公克(││(廠35)││(14000││依此計算,數量││││公克)││應載為14000公│├───┼─────────┼───┼────────────────┼───────┤│039│藥品(Neophllin)│18包│同上編號001。│每包350公克││(廠36)││(6300││││││公克)│││├───┼─────────┼───┼────────────────┼───────┤│040│藥品(Gentamycin│2瓶│同上編號001。│中文名稱不詳││(廠37)│SulfafeSteerile)│(1400│││││││││├───┼─────────┼───┼────────────────┼───────┤│041│藥品(To420Otc│9包│同上編號001。│每包1000公克││(廠38)│Hci)│(9000││││││公克)│││├───┼─────────┼───┼────────────────┼───────┤│042│藥品(Vitamin)│1包│同上編號001。│中文名稱不詳││(廠39)││(1000││││││公克)│││├───┼─────────┼───┼────────────────┼───────┤│043│藥品(Pcing)│9包│同上編號001。│1000公克×8包││(廠40)││(9500││+500公克×1包││││公克)││(依此計算,數│├───┼─────────┼───┼────────────────┼───────┤│044│藥品(SinminBase)│10包│同上編號001。│每包1000公克││(廠41)││(10000││││││公克)│││├───┼─────────┼───┼────────────────┼───────┤│045│藥品(Diaveridine│1包│同上編號001。│││(廠42)│Hcl)│(1500││││││公克)│││├───┼─────────┼───┼────────────────┼───────┤│046│藥品(Sulpyrin)│1桶│同上編號001。│含桶重量││(廠43)││(17000││││││公克)│││├───┼─────────┼───┼────────────────┼───────┤│047│藥品(Cephalexin)│1桶│同上編號001。│含桶重量││(廠44)││(12500││││││公克)│││├───┼─────────┼───┼────────────────┼───────┤│048│藥品(Stomycin)│1桶│同上編號001。│含桶重量││(廠45)││(6000││││││公克)│││├───┼─────────┼───┼────────────────┼───────┤│049│藥品(PC(飼料用))│7包│同上編號001。│每包1000公克││(廠46)││(7000││││││公克)│││├───┼─────────┼───┼────────────────┼───────┤│050│藥品(Diclfenac│1包│同上編號001。│││(廠47)│Sodium)│(800││││││公克)│││├───┼─────────┼───┼────────────────┼───────┤│051│藥品(Dexametha│1包│同上編號001。│││(廠48)│soneSod)│(100││││││公克)│││├───┼─────────┼───┼────────────────┼───────┤│052│藥品(Sulfacholoro│1包│同上編號001。│││(廠49)│PyrazineNatricun)│(700││││││公克)│││├───┼─────────┼───┼────────────────┼───────┤│053│藥品(Vena)│1瓶│同上編號001。│││(廠50)││(300││││││公克)│││├───┼─────────┼───┼────────────────┼───────┤│054│藥品(Ethopabate)│3包│同上編號001。│每包1000公克││(廠51)││(1000││││││公克)│││├───┼─────────┼───┼────────────────┼───────┤│055│藥品(Hayamin)│10包│同上編號001。│1000公克×9包││(廠52)││(9550││+550公克×1包││││公克)│││├───┼─────────┼───┤────────────────├───────┤│056│藥品(Cabadox)│1桶│①檢出Cabadox成分,詳參行政院農│含桶重量││(廠53)││(12500│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公克)│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偵一卷第50頁)。││││││②陳振豐遺留者,被告葉福山製作離││││││乳素散劑之原料,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3年02││││││月17日防檢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訴字卷第94、146頁)。││├───┼─────────┼───┼────────────────┼───────┤│057│藥品(不明藥水)│200瓶│同上編號001。│未標示名稱││(廠54)│││││├───┼─────────┼───┼────────────────┼───────┤│058│藥品(富樂命注射劑│50瓶│同上編號001。│││(廠55)│)││││├───┼─────────┼───┼────────────────┼───────┤│059│藥品(斯爾比林注射│118瓶│同上編號001。│││(廠56)│劑)││││├───┼─────────┼───┼────────────────┼───────┤│060│藥品(Iron│1桶│同上編號001。│含桶重量││(廠57)│Dextran)│(2100││││││公克)│││├───┼─────────┼───┼────────────────┼───────┤│061│藥品(不明粉沫)│100瓶│同上編號001。│未標示名稱││(廠58)│││││├───┼─────────┼───┼────────────────┼───────┤│062│藥品(不明粉末)│210瓶│同上編號001。│Cephalexin粉││(廠59)││││末│├───┼─────────┼───┼────────────────┼───────┤│063│藥品(Vife)│1包│同上編號001。│││(廠60)││(1000││││││公克)│││├───┼─────────┼───┼────────────────┼───────┤│064│藥品│1包│同上編號001。│││(廠61)│(Dl-Methionine)│(1500││││││公克)│││├───┼─────────┼───┼────────────────┼───────┤│065│藥品(Carocin)│12瓶│同上編號001。│││(廠62)│││││├───┼─────────┼───┼────────────────┼───────┤│066│器械設備(研磨機)│1台│陳振豐遺留,用以製作博特懸浮劑等│││(廠63)│││動物用注射藥之製成工具(訴字卷第││││││94、151頁)。││├───┼─────────┼───┼────────────────┼───────┤│067│器械設備(攪拌機)│1台│同上編號066。│││(廠64)│││││├───┼─────────┼───┼────────────────┼───────┤│068│器械設備(壓縮機)│1台│同上編號066。│││(廠65)│││││├───┼─────────┼───┼────────────────┼───────┤│069│器械設備(包藥機)│1台│慶德藥局用以調劑處方籤,包藥所用│││(廠66)│││││├───┼─────────┼───┼────────────────┼───────┤│070│器械設備(塑膠量杯│33個│同上編號066。│││(廠68)│)││││├───┼─────────┼───┼────────────────┼───────┤│071│器械設備(過濾機)│1台│同上編號066。│││(廠69)│││││├───┼─────────┼───┼────────────────┼───────┤│072│器械設備(封口機)│1台│封膜用,被告葉福山製作「離乳素散│││(廠70)│││劑」時用以封口之機器(訴字卷第15││││││3頁)││├───┼─────────┼───┼────────────────┼───────┤│073│器械設備(漏斗)│11個│同上編號066。│白鐵製││(廠72)│││││├───┼─────────┼───┼────────────────┼───────┤│074│器械設備(玻璃量杯│6個│同上編號066。│已破損2只││(廠73)│)││││├───┼─────────┼───┼────────────────┼───────┤│075│瓶蓋│1包│同上編號066。│││(廠74)│││││├───┼─────────┼───┼────────────────┼───────┤│076│瓶塞│1包│同上編號066。│││(廠75)│││││├───┼─────────┼───┼────────────────┼───────┤│077│器械設備(不銹鋼鍋│1個│同上編號066。│││(廠78)│)││││├───┼─────────┼───┼────────────────┼───────┤│078│治喘靈乾粉注射劑標│12張│陳振豐遺留者(訴字卷第156頁)│││(廠79)│籤││││├───┼─────────┼───┼────────────────┼───────┤│079│器械設備(磅秤)│5台│被告葉福山製作「離乳素散劑」時用│││(廠80)│││以秤重之機器(訴字卷第156頁)││├───┴─────────┴───┴────────────────┴───────┤│㈡101年11月08日10時10分至12時55分於高雄市○○區○○路○○○號(慶德藥局)查獲扣押(警一卷││第12至18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用途│備註│├───┼─────────┼───┼────────────────┼───────┤│080│藥品(複方乾草止咳│12瓶│醫師處方箋調劑之用(警一卷第8頁│││(藥1)│藥水)││背面、偵一卷第7頁)。││├───┼─────────┼───┼────────────────┼───────┤│081│複方乾草止咳藥水標│1批│同上編號080。│││(藥2)│籤││││││││││├───┼─────────┼───┼────────────────┼───────┤│082│藥品(未貼標籤疫苗│11瓶│販售動物用藥品之用(警一卷第1頁│││(藥3)│稀釋液)││背面)。││││││││├───┼─────────┼───┼────────────────┼───────┤││083│藥品(離乳素散劑)│2包│①被告葉福山製造之動物用偽藥(偵│││(藥4)││(1280│一卷第105頁、訴字卷第158頁)。│││││公克)│②檢出Sulfamethoxazole、Carbadox││││││成分,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偵一││││││卷第50頁)。││├───┼─────────┼───┼────────────────┼───────┤│084│藥品(Sulfachlo│4包│未檢出Sulfaquinoxaline、Amproliu│球蟲(散劑)││(藥5)│Pyrazne)││m成分,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見偵一卷││││││第50頁。││├───┼─────────┼───┼────────────────┼───────┤│085│藥品(喘嗽好散劑)│1包│同上編號082。│本為2包,但動││(藥6)││(1公││保處取樣1包,││││斤)││共1000公克│├───┼─────────┼───┼────────────────┼───────┤│086│藥品(肺喘靈)│2包│①陳振豐生前製作之動物用偽藥(訴│││(藥7)││(70│字卷第159頁)。│││││公克)│②檢出Tylosintartrate成分,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見偵一卷第50頁││││││。││├───┼─────────┼───┼────────────────┼───────┤│087│藥品(動物用藥不明│1包│同上編號082。│││(藥8)│粉末)│(220││││││公克)│││├───┼─────────┼───┼────────────────┼───────┤│088│藥品(不明藥水)│1瓶│同上編號082。│││(藥9)│││││├───┼─────────┼───┼────────────────┼───────┤│089│藥品(離乳素)│2包│同上編號083。│││(藥10)││(185││││││公克)│││├───┼─────────┼───┼────────────────┼───────┤│090│藥品(強效維他黴素│7瓶│①陳振豐生前研究出之抗生素,被告│││(藥11)│)││葉福山放在藥局儲藏室準備販賣(││││││訴字卷第161頁)。││││││②檢出Gentamicinsulfate成分,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偵一卷第50││││││頁)。││├───┼─────────┼───┼────────────────┼───────┤│091│藥品(不明液體)│1瓶│同上編號082。│││(藥12)│││││├───┼─────────┼───┼────────────────┼───────┤│092│藥品(健大黴素針劑│2瓶│①陳振豐生前研究出之消炎用抗生素│││(藥13)│)││,被告葉福山放在藥局儲藏室準備││││││販賣(訴字卷第162頁)。││││││②檢出Gentamicinsulfate成分,││││││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偵一卷第50││││││頁)。││├───┼─────────┼───┼────────────────┼───────┤│093│藥品(新治炎痛注射│1瓶│同上編號082。│││(藥14)│劑)││││├───┼─────────┼───┼────────────────┼───────┤│094│藥品( 安普靈 )│9瓶│未檢出Ampcillinsodium成分,詳│││(藥15)│││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偵一卷第50頁)。││├───┼─────────┼───┼────────────────┼───────┤│095│治喘靈乾粉注射劑標│1包│ 陳建豐 定作之標籤,做為動物藥品販│││(藥16)│籤││售之用,見警一卷第1頁背面。││├───┼─────────┼───┼────────────────┼───────┤│096│帳冊│1本│經營人用及動物用的進出貨報價單(│││(藥17)│││警一卷第1頁背面、偵一卷第8頁)。││││││││├───┼─────────┼───┼────────────────┼───────┤│097│出貨單│4張│購買動物用藥之出貨單,做為動物藥│││(藥18)│││品販售(警一卷第1頁背面、第8頁背││││││面、偵一卷第8頁、第109頁背面)。││├───┼─────────┼───┼────────────────┼───────┤│098│估價單│5張│同上編號097。│││(藥19)│││││├───┼─────────┼───┼────────────────┼───────┤│099│未貼標籤疫苗稀釋液│1包│同上編號082。│康複林標籤││(藥20)│││││├───┼─────────┼───┼────────────────┼───────┤│100│藥品(止炎寧懸液劑│11瓶│①陳振豐生前製造之解熱鎮痛劑,被│││(藥21)│)││告葉福山放在藥局儲藏室準備販賣││││││(訴字卷第165頁)。││││││②檢出Triamcinoloneacetonide││││││成分,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偵一││││││卷第50頁)。││├───┼─────────┼───┼────────────────┼───────┤│101│藥品(蟲必剋注射液│1瓶│①陳振豐生前製造之驅蟲用藥品,被│││(藥22)│)││告葉福山放在藥局儲藏室準備販賣││││││(訴字卷第166頁)。││││││②檢出Levamisole成分,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檢驗藥品成分檢驗││││││鑑定成績書(偵一卷第50頁)。││├───┼─────────┼───┼────────────────┼───────┤│102│藥品(不明液劑)│3瓶│同上編號082。│││(藥23)│││││├───┼─────────┼───┼────────────────┼───────┤│103│藥品(不明白色粉末│41瓶│同上編號082。│││(藥24)│)││││├───┼─────────┼───┼────────────────┼───────┤│104│藥品( 安那加 )│6瓶│同上編號082。│││(藥25)│││││├───┼─────────┼───┼────────────────┼───────┤│105│藥品(D.T.C動物用│10瓶│同上編號082。│││(藥26)│注射劑)││││├───┼─────────┼───┼────────────────┼───────┤│106│藥品(邁月信注射液│9瓶│同上編號082。│││(藥27)│)││││├───┼─────────┼───┼────────────────┼───────┤│107│藥品(鐵劑)│31瓶│同上編號082。│││(藥28)│││││├───┼─────────┼───┼────────────────┼───────┤│108│藥品(林可淨-SP)│5瓶│同上編號082。│││(藥29)│││││├───┼─────────┼───┼────────────────┼───────┤│109│藥品(CAROCIN)│5瓶│同上編號082。│││(藥30)│││││├───┼─────────┼───┼────────────────┼───────┤│110│抗炎喘針標籤│1包│同上編號082。│││(藥31)│││││├───┼─────────┼───┼────────────────┼───────┤│111│賜康寧標籤│1包│同上編號082。│││(藥32)│││││├───┼─────────┼───┼────────────────┼───────┤│112│喘嗽安注射液標籤│1包│同上編號082。│││(藥33)│││││├───┼─────────┼───┼────────────────┼───────┤│113│IRON-DEXTRANB標籤│1包│同上編號082。│││(藥34)│││││├───┼─────────┼───┼────────────────┼───────┤│114│斯爾比林標籤│1包│同上編號082。│││(藥35)│││││├───┼─────────┼───┼────────────────┼───────┤│115│林可淨-SP標籤│1包│同上編號082。│││(藥36)│││││├───┼─────────┼───┼────────────────┼───────┤│116│博特懸液劑標籤│1包│同上編號082。│││(藥37)│││││├───┼─────────┼───┼────────────────┼───────┤│117│安普靈標籤│1包│同上編號082。│││(藥38)│││││├───┼─────────┼───┼────────────────┼───────┤│118│泰佳注射劑標籤│1包│同上編號082。│││(藥39)│││││└───┴─────────┴───┴────────────────┴───────┘附表三(動物用藥品之原料藥)┌──┬────────┬──────────────┬───┬─────────┐│編號│檢體名稱│所含動物用原料藥之成分│重量│扣得處所及編號│├──┼────────┼──────────────┼───┼─────────┤│1│原料藥1│氯黴素(Chloramphenicol)│2公斤│仁愛路鐵皮屋,廠14│├──┼────────┼──────────────┤├─────────┤│2│原料藥2│氯黴素(Chloramphenicol)││仁愛路鐵皮屋,廠23│├──┼────────┼──────────────┼───┼─────────┤│3│原料藥3│諾氟桂林羧酸(Norfloxacin)│1公斤│仁愛路鐵皮屋,廠15│├──┼────────┼──────────────┼───┼─────────┤│4│塑膠袋裝黃色粉末│卡巴得(Carbadox)│不詳│仁愛路鐵皮屋,廠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