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7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訴字第371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182號、第464號、第2423號、103年度偵字第2114號、第5366號),本院合併審理,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建豪書記官葉姿敏通譯楊孟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家賢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前淨重壹點伍零公克,驗餘淨重壹點參陸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參拾點貳零捌公克),均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共肆支、塑膠剷管共貳個,均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淨重肆點零陸貳公克,驗餘淨重肆點零伍捌公克),沒收銷燬;玻璃球吸食器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家賢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於88年12月7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5年內即89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5月10日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下稱第1罪);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下稱第2罪),上開第2罪嗣經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並與第1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3年3月確定,於99年7月22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100年3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嗣經警分別於如附表「查獲時地」欄所示時、地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各該欄所示之物。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如附表編號2、②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附表編號2、①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葉姿敏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犯罪時間、地點及方法│查獲時地│所犯罪名及宣告刑││號││││├─┼────────────────┼─────────────┼─────────────┤│1│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嗣於102年11月14日13時50分│李家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於102年11月14日11時許,在高│許,在高雄市○○區○○○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雄市○○區「○○加油站」之廁所│與○○路口,因駕駛車牌號碼│洛因壹包(驗前淨重壹點伍零│││內,先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交通違│公克,驗餘淨重壹點參陸公克│││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規,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前揭│),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參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施用剩餘之海洛因1小包(驗│,均沒收。││├────────────────┤前淨重1.50公克,驗餘淨重├─────────────┤││②於施用上揭海洛因完畢後,隨即另│1.36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李家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小包(驗前淨重4.062公克,│,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之犯意,於上開同一處所,以將甲│驗餘淨重4.058公克)、李家│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賢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射針筒3支及其所有供施用甲│驗前淨重肆點零陸貳公克,驗│││安非他命1次。│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餘淨重肆點零伍捌公克),沒││││器2支,並經其同意採其尿液│收銷燬;玻璃球吸食器貳支,││││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均沒收。││││命、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嗣於102年12月6日10時10分許│李家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於102年12月6日,在停放於高雄│,在高雄市○○區○○路與○│,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塑│││市○○區○○○號碼000-0000號自│○路口,因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膠剷管壹個,沒收。│││用小客車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車違規停車而為警攔查,當場││││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用││││,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塑膠剷管1個,並經其同意│││├────────────────┤採其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④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可待因│李家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命之犯意,於102年12月6日,在上│、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開自用小客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命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2│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嗣於102年11月22日19時20分│李家賢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許,在高雄市○○區○○○路│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仍基於持│與○○路口為警查獲,並當場│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甲基安非│││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扣得前揭甲基安非他命11包(│他命拾壹包(驗前總純質淨重│││之犯意,於102年11月22日19時20│驗前總純質淨重30.208公克)│共計參拾點貳零捌公克),均│││分為警查獲三、四天前,在高雄市│及李家賢所有供施用海洛因所│沒收銷燬。││○○○區○○路與○○路口,以不詳│用之塑膠鏟管1個、注射針筒1││││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支,並經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阿賜」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前總純質│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淨重共計30.208公克)而持有之。│反應,始悉上情。││││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11月22日10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路口之加油站廁所內,將上開購得│││││之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②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李家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意,於102年11月22日19時36分許││,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塑│││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膠鏟管壹個、注射針筒壹支,│││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某車內││均沒收。│││,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3│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嗣於103年5月20日10時25分許│李家賢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於103年5月20日11時5分為警採│,在高雄市○○區○○路與○│,處有期徒刑柒月。│││尿回溯二、三天前,在其位於高雄│○街口,因另案通緝而為警查││││市○○區○○路○○巷○弄○號住處內│獲,員警復採集其尿液送驗,││││,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級毒品海洛因1次。│應。│││├────────────────┤├─────────────┤││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李家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命之犯意,於103年5月20日11時5││,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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