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47號聲請人 黃靖貽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三幸慈善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三幸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三幸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三幸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靖貽為財團法人臺北市三幸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為配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2年11月6日修訂「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25條條文,經本會第1屆第9次董事會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7條第2項,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臺北市三幸慈善基金會業於101年10月30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1屆第9次董事會於104年9月8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7條第2項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4年9月15日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修正後之捐助章程修訂條文對照表、第1屆第9次董事會議事錄、捐助章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上開函文等在卷足稽。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三幸慈善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7條第2項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件:
財團法人臺北市三幸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訂後條文│原條文│說明│├──────────────┼──────────────┼────────┤│第二章目的及事業│第二章目的及事業│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第七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於102年11月6日修││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之│前項用於興辦或捐助社會福利之│訂「臺北市財團法││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經常性收入總額之百分之七十。│第2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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