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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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487號債權人升翔不銹鋼實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3.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