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2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98年3月19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執更緝字第30號執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餘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