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34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15,900(即訴之聲明一排除侵
害機具部分以原告提出拆搬估價費用共計40,900元計算,訴之聲
明二損害賠償金額1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88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440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