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0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漢明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述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簡素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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