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18號聲請人 森茂 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已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冠華┌─────────────────────────────────────┐│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森茂食品有│中國信託商│106年7月31日│28,500元│BB0000000││││限公司陳勇│業銀行三重│││││││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