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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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交簡字第4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7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炳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臺中」更正為「彰化」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炳松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又其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
3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即曾因上開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卻不知警惕,猶於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3毫克之情狀下,仍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及用路安全,貿然駕車上路,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暨其本次犯行幸未實際造成任何事故,及被告自陳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勞工(參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776號被告黃炳松男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炳松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6月16日,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於103年7月8日確定,再與其另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2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甫於104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7年1月30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益豐路之工地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下午5時40分許,駕駛牌照號碼5V-8611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5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時,為警攔檢盤查,見其略有酒味,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3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炳松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偵辦黃炳松公共危險案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檢察官黃勝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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