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小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小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香慧 即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
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
捌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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