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5號債權人廣世清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潁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提出之證物所示,債務人名稱應為豪楹企業社,非豪楹企業社會;法定代理人為 王郁茹 ,非 王郁佑 。又如豪楹企業社為獨資商號,債務人應記載為「王郁茹即豪楹企業社」),並提供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