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陳洪麗紅 被告 陳明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31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丙○○○主張:被告乙○○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犯意,於民國105年2月13日晚間至14日凌晨,在甲○○位於臺北市○○區○○○道○段○○○巷○○號租屋處內,與甲○○發生性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與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請求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原告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63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對被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原告對甲○○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裁定移送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