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移交管理委員會會計憑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50號上訴人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文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湘陵 律師被上訴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移交管理委員會會計憑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9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1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易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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