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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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512號、9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總淨重貳點貳肆公克,共取零點壹叁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貳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胡靖偉 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3年9月3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體3包(驗餘淨重2.11公克),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3年12月14日刑鑑字第0930213886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屬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10條、第11條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3包,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2.24公克,共取0.13公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淨重2.11公克),有該局93年12月14日刑鑑字第0930213886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而被告胡靖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9月3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6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件可佐。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