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於起訴後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95年12月29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已於96年1月12日因呼吸性休克死亡,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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