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小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868號
原   告  韓其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彤羽 間請求給付空間分享費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萬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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