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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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能源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顏宏斌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