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訴字第二六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繼華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羅繼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羅繼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V一二О三六九二六九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