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568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代理人 秦德進 律師
許惠珠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 律師
吳敏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更一字第3號中華民國93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移送本院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4048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郭玫利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