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13號聲請人 林振成 上列聲請人林振成因與相對人 吳佩 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振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述是否請求利息?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佩娸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