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林選任辯護人蘇小津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洪雪子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林、洪雪子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郁婷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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