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62號債權人福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淑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怡雯 即 林青花 之繼承人、 張韶庭 即林青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林青花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林青花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