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23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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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0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
月,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據上開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之失慮,而罹刑典,惟事
後已有悔意,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本院認被告經此
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5年,藉啟被告自新之機。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賴恩慧
適用法條
刑法: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