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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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59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本件犯罪事實第2行「137號前」,更正為「137號前之
BJT619號機車」。
2被告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
有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在卷可佐,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