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
徐志明 律師被告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乙○○ 蘇弘志 律師被告華爾街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再於民國96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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