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31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訴訟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伍仟元」抑或為「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