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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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31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附表一件。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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