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30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原名: 陳金鈴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裁定之本票原本一件(發票人陳金鈴,金額為新臺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