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676號債權人三信三多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金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富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謝富藏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二、債務人謝富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