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 朗奴 ‧沃森R
史蒂絲 ‧沃森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吳麗女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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