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司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司字第二十九號
聲請人美港聯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啟文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 簡鳶輝富業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富業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富業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終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陳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簡鳶輝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監察人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記錄、股東出席紀錄、清算所得申報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回函等文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王雯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右當事人間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即夫妻之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台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B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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