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朴簡字第2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來春 、 陳來美 發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