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浩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針灸針肆萬支沒收之。
理由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有關沒入銷燬規定,當為行政秩序罰性質,委係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科罰權限,法院不得越權判決諭知沒入銷燬,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意旨可稽。觀諸被告吳振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9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資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至論扣案針灸針40,000支,乃被告持供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犯行所用之物,洵且為其所有,此已據其於警詢、偵訊中陳述綦詳,佐有各該筆錄併卷足憑,復經本院查閱該案卷宗徵究翔實,甚者迄今未得衛生主管機關處分沒入銷燬。茲檢察官就前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