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徐梓童 被告 張輝煌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輝煌因侮辱罪案件,經原告徐梓童以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羅國鴻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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